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523民初2664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彬、贺子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1060.0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3156.00元,合计51421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1年07月0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06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济南泉芯项目桩基工程”签订了《管桩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03701025),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给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管桩产品,原告向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04410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应尽合同义务,但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向原告履行如期支付货款的义务。截至2021年06月30日,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到期未付货款4410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06月22日,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管桩购销合同》,约定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就济南泉芯项目桩基工程向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供应预应力管桩。合同总金额为10250000元,供方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
合同签订后,自2020年06月24日起至2020年07月27日止,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开始依约向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供应预应力管桩。后经双方确认,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累计供货金额为10441060元,并向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2020年07月27日,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向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0元,后又陆续于2020年11月24日、12月18日、12月25日分三次付款共计4000000元,现尚欠货款44106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管桩购销合同、产品出仓单、管桩销售结算清单、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及回执、山东农村商业银行普通贷记业务回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发票、保险单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0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以欠付货款4441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止,以欠付货款2441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以欠付货款14410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货款为基数,上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东营市鑫大地管桩制造有限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2元,减半收取计4471元,保全费3170元,由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负担的上述费用向广饶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退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李美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田丽平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