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尚恺喆
联系方式:0551-64695200
注册时间:1984-02-28
公司地址: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19F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施工机械料具租赁、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皖18执复10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中建七局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二建公司)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宣州区法院)(2021)皖1802执异1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宣州区法院在执行宣城新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房地产公司)与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29日向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发出(2020)皖1802执2674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协助新港房地产公司办理新港国际城D5地块7#、12#、13#、16#、17#、18#、23#、26#、地下车库二、Z021#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中建七局二建公司不服,以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是两个不同的程序,生效判决仅要求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并未要求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通知书》。 宣州区法院查明,新港房地产公司与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宣州区法院作出(2019)皖180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一、中建七局二建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建的D5地块7#、12#、13#、16#、17#、18#、23#、26#、地下车库二、Z021#建筑完善竣工验收手续;二、驳回新港房地产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10月14日,新港房地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9日,法院向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发出(2020)皖1802执2674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协助新港房地产公司办理新港国际城D5地块7#、12#、13#、16#、17#、18#、23#、26#、地下车库二、Z021#建筑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宣州区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应提交完整的资料、办理相关的手续提交给发包人、以及验收前承包人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给发包人等义务,且未约定任何阻却承包人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事由。工程项目的建设完工、竣工验收备案并最终交付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缔结合同的共同目的,双方应坚持以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通过诉讼法院判决业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当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完善竣工验收手续和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虽属两个不同概念,但被执行人为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完善相关手续的义务不可豁免,故(2020)皖1802执2674号之一《执行通知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建七局二建公司的异议请求。 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宣州区法院(2021)皖1802执异14号裁定,理由如下:1.中建七局二建公司已经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宣州区法院要求其协助完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有法律依据。2.案涉工程尚未办理竣工结算,不具备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条件。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宣州区法院无异,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1)皖1802执异14号裁定; 二、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芮征兵 审判员叶丽芸 审判员沈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乐建敏 书记员赵建坤
判决日期
2021-09-27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