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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殷同春
联系方式:0931-8376056
注册时间:1996-12-28
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简介:
各类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桥梁、隧道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铁路工程施工,机场场道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混凝土的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建筑安装材料销售;机械、设备、设备料租赁及维修;不动产租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招标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建筑信息模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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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103民初7412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著强,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继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400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994.32元,以上两项总计352994.32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5日,原告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合肥市项目部提供产品服务。2019年4月26日,原告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材料采购增补合同》。2019年12月12日,经双方对账确认,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欠原告货款599432.45元。经原告多次催告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原告付款259432.45元。原告认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理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当庭表示因公司资金紧张所以没有支付货款。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8年11月5日,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乙方)为被告(甲方)位于合肥市项目部提供产品服务。2019年4月26日,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上述工程签订《材料采购增补合同》,合同实际总金额为1299432.45元,合同约定:甲方需要根据合同付款,如付款时间超过合同要求的时间10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的违约金。2019年12月12日,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账确认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尚欠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9432.45元。2020年1月22日、2020年10月10日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109432.45元,尚欠货款340000元未付。 另查,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且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上事实,有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采购合同》、《材料采购增补合同》、对账单、中国光大银行(合肥皖江路支行)贷记通知、企业登记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正威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40000元及违约金12994.32元,以上两项总计352994.32元; 二、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的债务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民事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7元,保全费2285元,由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文文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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