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922民初841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古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华与被告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禹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新禹丰公司申请追加陈圣生为共同被告。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锦春、被告新禹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星峰、被告陈圣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新禹丰公司支付其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计14个月的工资1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30日新禹丰公司委托其为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内业资料及工程款报批等有关事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在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后,新禹丰公司未按约支付其工资。
新禹丰公司辩称,一、其与陈圣生于2016年7月15日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截止2017年7月14日,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由陈圣生负责经营管理,自负盈亏。其于2017年6月26日中标案涉工程,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陈圣生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黄华,并以黄华系合作伙伴为由,向其申请出具授权委托书;但黄华仅完成部分工程,后期由陈圣生完成,案涉工程于2018年11月12日竣工验收;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黄华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其与黄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黄华对案涉工程进行部分施工,属于承揽性质;其与黄华从未有约定支付工资的情形,黄华诉请其支付工资没有依据。
陈圣生辩称,黄华与其未签订合同,也无约定工资;应村主任的要求,其将项目转包给黄华,因黄华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代为垫付,至今黄华尚欠其20余万元款项未还;当初为方便黄华与业主沟通才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与黄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授权委托书、《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黄华提交的《公司代黄华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古田城西项目老黄台账》、兴业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系从古田县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取得,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清单、提交县纪委的材料,系黄华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6日新禹丰公司中标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2017年8月30日新禹丰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黄华为案涉工程项目负责人
判决结果
驳回黄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黄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丽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萍萍
书记员林葛群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