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991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设备供货合同》和《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设备技术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共计三套,总额为2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和备件,并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对设备的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未依照合同约定与原告结清合同尾款,余欠2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欠款为质保金,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但未支付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曾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颖
判决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