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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联系方式:010-58389251
注册时间:2004-05-10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简介:
环保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环保设备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脱碳、脱汞;废气、污水、污油、灰渣的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应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核电、化工水处理系统;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承包、环境技术监测及咨询;技术培训;电力工程设计、施工、调试、承包及咨询;节能、节水、冷却、生物质能发电、清洁与可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与装备成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电厂、矿山、仓储、码头、散货输送储备系统及装备;风电、火电、水利水电及大坝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信息系统及相关工程和产品的设计研研发、生产销售、施工、安装调试、承包、技术咨询;进出口业务;停车场管理;房屋出租;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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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108民初17991号         判决日期:2021-09-27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设备供货合同》和《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设备技术协议》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空压机及后处理设备共计三套,总额为21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5月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全部设备和备件,并于2015年7月21日完成对设备的调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却未依照合同约定与原告结清合同尾款,余欠21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该欠款为质保金,被告应于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但未支付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曾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崔颖
判决日期
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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