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鸿坚
联系方式:0750-8986679
注册时间:2016-10-18
公司地址:鹤山市沙坪中东西围仔村88号二楼
简介:
承接:电力工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通信安装、调试,消防工程,防雷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销售:五金制品、建筑材料(不含石材)、电器配件;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装卸搬运;建筑劳务分包;提供机动车充电桩充电服务;提供充电桩设计、安装服务;设计、制作、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水军、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784民初28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水军与被告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康、被告广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水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8748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年假工资9961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份工资差额42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020年礼拜六、礼拜天加班工资191258元。 被告广源公司辩称,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仲裁阶段认定的事实原告是于2018年12月才入职被告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应当从2018年12月1日起建立,具体答辩意见与被告在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188号中的答辩意见一致。补充:原告起诉的第3、4、5项诉讼请求,因双方在离职时签订了结算单,在结算单中明确了原告的全部劳动报酬已结清,原告对此并无任何异议并签名确认,从该结算书中可以看出被告并没有拖欠原告的工资以及加班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3、4、5项的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另,原告在离职时向公司借款1万元,被告保留向原告追索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是被告的员工,主要的工作职责是电力工程施工及对所在班组人员的管理。被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上月工资。被告自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分别为: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8000元、9971元、9992元、7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9527.32元、9527.31元、9527.31元、9527.32元、9446.74元、9225.38元、5156.72元、7361.51元。 被告提交《2019年春节放假通知》,其中载明,所有员工从2019年2月2日至2月17日放假,共16天,2月18日正常上班,其中法定假期为三天(2019年2月5日-2月7日),其余为员工的带薪年休假。《2020年春节放假通知》,其中载明,所有员工从2020年1月22日至2月2日放假,共12天,2月3日正常上班,其中法定假期为三天(2020年1月25日-1月27日),其余为员工的带薪年休假。 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辞职书》,其中辞职原因载明:“本人因个人原因,现向贵公司申请辞职,请贵公司领导批准”,原告在申请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离职声明载明:“本人离职后所有行为均与贵公司无关,本人自愿配合贵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贵公司制度在交接手续办理完结后结算工资。”原告在声明人处签名并按捺指纹。同日,原告在《结算单》上签名并按捺指纹确认以下内容:“本人陈水军于2021年1月26日向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辞职,在2021年1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本人将于2021年2月10日收到公司支付人民币17361.5元款项,这笔款项包括工资、奖金、加班费、补贴、经济补偿金以及赔偿金。本人与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终止,双方的费用除以上这笔款项外已全部结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鸿坚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17361.50元。 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鹤劳人仲案字[2021]第188号裁决书,裁决:一、广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水军支付2019年和2020年的高温津贴1500元;二、驳回陈水军的其他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定,遂诉至本院,但双方均无就上述裁决书所确认的高温津贴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原告陈水军与被告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广东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水军支付2019年和2020年的高温津贴15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水军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水军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金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锶涛 书记员刘慧坚
判决日期
2021-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