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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源清(北京)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木平
联系方式:021-35311017
注册时间:2008-10-07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12层1229室
简介: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承包;城市园林绿化;产品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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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英、九源清(北京)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4执异5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源清(北京)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桂英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杨桂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对青岛市城阳区户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杨桂英与被执行人肖帅于2015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肖帅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杨桂英,双方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杨桂英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涉案房屋应为异议人杨桂英的财产,不应成为本案的执行财产。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1、借据复印件四份,证明异议人杨桂英共出借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28000元给肖帅。其中:异议人出借现金38000元给肖帅,2012年10月21日肖帅向异议人出具借据一张;异议人出借200000元给肖帅,2014年1月21日,肖帅向异议人出具借据一张,借据约定:肖帅借杨桂英200000元,月计息5000元,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息,每月21日前计息到账;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出借现金100000元给肖帅,2015年5月14日,肖帅向异议人出具借据一张;异议人分别出借20000元、70000元给肖帅,2015年5月,肖帅向异议人出具借据一张。2、山东农信客户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8日,异议人向肖帅转账499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21日的200000元借款。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18日,异议人取现200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21日的200000元借款;2014年1月19日,异议人取现100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21日的200000元借款;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21日,异议人取现905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21日的200000元借款;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取现19999.72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30日的100000元借款。5、中国农业银行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存折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取现42830.28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30日的100000元借款。6、青岛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取现70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30日的100000元借款。7、中国建设银行账单明细复印件一份。8、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2014年1月30日,异议人使用丈夫任海波的账户取现20000元,用于支付肖帅2014年1月30日的100000元借款。9、房屋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2015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肖帅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肖帅自愿将城阳区重庆北路275号紫玥国际7层7012户房屋转让给异议人,房屋转让价格人民币440000元;截至2015年5月30日,肖帅欠异议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70000元,双方同意肖帅用涉案房屋抵顶欠申请人的借款。10、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房屋每平方米价格8687.76元,建筑面积46.4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03720元;涉案房屋网上合同签订时间为2013年11月1日,交付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肖帅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将其持有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交给申请人,视为双方已经完成对涉案房屋的交付。 申请执行人质证如下: 对证据一所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对证据一中的四份借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中第一笔借据38000元没有对应的银行流水记录。第二借据200000元,借据上已经写明是用肖帅本人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1、该回单无法显示是对肖帅的借款,回单的日期是2014年1月8日,并非证据目录上所说的1月18日。该时间远远早于借据2上的落款时间,因此不能证明就是对肖帅的借款。 对证据三金穗借记卡的明细对账单,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开始时间是2014年2月18日开始,晚于200000元借据出具的时间,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 对证据四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这些取现的钱是借给了肖帅。 对证据五农业银行存折,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些钱是借给了肖帅。 对证据六农商银行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取现记录也无法证明是借给了肖帅。 对证据七建行账单明细,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账户所有人是任海波,并非异议人杨桂英。与本案无关。 申请执行人认为上述银行取现记录其金额零散,时间分散,与借据无法一一对应。不排除有拼凑的嫌疑。 对证据八结婚证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任海波账户的支取情况不能认定为是杨桂英对肖帅的借款。 对证据九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这份协议落款肖帅签名时签订日期为空白,无落款日期。而根据协议第九条,本协议应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肖帅签名先不论真假,但其没有签署日期,所有该合同并未生效。同时,关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城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五条已经载明肖帅是以涉案房屋7012户作为债务的抵押,该调解书是2016年3月31日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肖帅本人到场签字。申请执行人认为该调解书是肖帅真实意思的表示,足以证明在此之前并未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杨桂英。 对证据十,商品房预售合同,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杨桂英虽持有该合同原件,但不能证明肖帅已经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杨桂英。杨桂英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合法的占有房屋。 本次审查未取得被执行人肖帅、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意见。 本院查明,原告九源清(北京)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润永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5月31日本院出具(2015)城商初字第141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自愿就该案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6000元、违约金64000元,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52661元(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查询费、律师费等),以上合计人民币352661元整。二、上述款项分6次支付,被告应自2016年5月起至2016年9月止,共五个月,于每月30号前支付给原告6万元,2016年10月30日将余款52661元一次性付清。三、如果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原告还有权立即就余下全部金额及本协议第三条之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五、被告法定代表人肖帅自愿为原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所有的青岛市城阳区紫玥国际7层7011户、7012户作为被告上述全部债务的抵押。六、本协议是各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胁迫或欺诈。案件受理费5419元,减半收取2709.50元,保全费1920元,共计4629.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时,将所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 2016年6月13日,经原告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14执123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鲁0214执12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肖帅名下的案涉房产(查封期限自2016年7月22日至2019年7月21日)。2019年5月13日,继续查封期限为2019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杨桂英的执行异议申请。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胡绪庆 人民陪审员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李福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安刚 书记员周航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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