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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89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冬初
联系方式:0575-83345588
注册时间:2001-12-07
公司地址:嵊州市黄泽镇工业功能区金龙路1号
简介:
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勘察、设计、装饰、装潢、道路、土石方工程及水电、设备、幕墙安装、钢结构、古建筑、市政、地基与基础、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园林、环保、金属门窗、堤防、管道、混凝土预制构件、公路路基、路面、消防设施、建筑智能化、水利水电、劳务派遣、体育场地设施的工程施工。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嵊州市兴旺街288号嵊州茶叶城1幢802,805,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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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政明、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01执2629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都匀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强制执行许政明与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52万元、并承担截止2019年12月9日止的利息25.44万元,后续利息37.47万元,承担执行费23679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相应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2月2日、2021年5月16日等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登记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没有登记车辆,本院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都匀市雨花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部分执行完毕,共计1703226.09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另本院通过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土、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但其名下房产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待该房产拍卖成功后,申请人可到本院参与该房产的拍卖款分配。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约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许政明有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韦一郎 审判员石学 审判员赖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桂诗扬 书记员杨坤杰(代)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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