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7财保32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赫章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7000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520106260000000067)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赫章县宏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70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威宁县同发同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卯向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娟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