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0682执90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莱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5日做出(2016)鲁06民初5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莱阳宾馆所有的,坐落于莱阳市金水路,证号为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1、0××2、0××3、0××4号房屋所有权项下共计18042.67平方米的房产及证号为莱国用(91)字第00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198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继续以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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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宾馆位于于莱阳市金水路,证号为莱阳市房权证莱字第0××1、0××2、0××3、0××4号房屋所有权项下的房产(楼号为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8#、0009#、0012#、0014#、0015#、0017#房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莱阳宾馆位于于莱阳市莱国用(91)字第008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项下1981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刘振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林振国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