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鲁1502执108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502民初456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委托当地法院对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中通牌车辆进行了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湖南华辉龙客运有限公司、湖南中吉瑞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飞龙新能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2019)鲁1502执10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曲立明
审判员杜鹃
审判员毛英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振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