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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9065万元
法定代表人:袭建兵
联系方式:0531-82663603
注册时间:2009-09-02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C座9层
简介:
融资性再担保业务;债券发行担保,短期融资券发行担保,中期票据发行担保,信托产品发行担保,再担保体系内的联合担保、溢额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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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1502执444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2020)鲁15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增勇、范凤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增勇、范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5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均有多轮查封且有抵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山东盛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增勇、范凤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6990501.8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已执行3584286元,尚欠债权为3406215.8元及利息、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史春贵 审判员毛英民 审判员赵晓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杜鹃 书记员王斐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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