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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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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范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802民初1000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范秀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秀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范秀花向原告偿还逾期贷款本金23963.59元、逾期利息和罚息合计1760.46元(计算至2020年7月30日)以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直至本息全部清偿为止的逾期贷款利息和逾期贷款罚息[息费计算:逾期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0.02177%×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逾期贷款罚息=(逾期贷款本金余额+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0.03266%×逾期贷款罚息天数];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5日,被告以装修为由通过登录原告电子银行信息系统向原告申请“阳光随心贷”贷款授信6万元(《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编号:52771732042258),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还款总期为36期,约定贷款日利率为0.02177%,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即日利率0.03266%,贷款罚息计息天数为每月30天,一年360天计算,贷款收款账号6214921206970952(户名:范秀花)。2017年12月25日,被告收取原告发放的贷款款项6万元。被告自2019年11月20日不再偿还贷款本息,至2020年7月30日止其应偿还以上诉请的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经催收无果,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范秀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借款合同约定概况:2017年12月25日,被告范秀花(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的《中国光大银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6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自贷款发放日计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20日,还款总期数为36期。贷款日利率为0.02177%,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贷款计息天数按人行公布的360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0%,逾期贷款罚息=(逾期贷款本金余额+逾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日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天数)。甲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等情况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三、借款合同履行情况:2017年12月25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60000元,但被告自2019年11月20日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3963.59元、逾期利息和罚息合计1760.46元。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限被告范秀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偿还逾期贷款本金23963.59元,支付逾期利息、罚息合计1760.46元及2020年7月31日起至以上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和逾期罚息[息费计算:逾期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0.02177%×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逾期罚息=(逾期贷款本金余额+逾期利息)×逾期罚息日利率0.03266%×逾期罚息天数]。以上利息、罚息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05元,由被告范秀花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4.05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范秀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4.0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阮川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刘晨曦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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