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全、宁波甬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91民初20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林全与被申请人宁波甬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林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波甬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68万元。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甬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孙林全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高晓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淑瑶
书记员张曦月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