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张元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3执30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及诉讼费用等合计2123517.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到庭,也没按通知履行及报告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院(2021)鲁0303执3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李永梅
审判员刘国华
审判员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佳玉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