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朱新建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豫12民辖终37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新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铭凯、陈春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2021)豫1224民初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朱新建之间未签订劳务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被上诉人朱新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琼
审判员李红英
审判员沈惠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侯瑞婕
书记员郭肖辉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