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李晓东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民辖终144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1民初5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天茂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已明确约定加工行为地为珠江路新校区,属徐州市铜山区范畴。因此,本案应由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或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佳
审判员任礼光
审判员宋新河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王翼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