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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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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军华、李志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203民初3844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军华与被告李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军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余军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庭审中明确后):判令被告李志林归还原告余军华本金10500元。事实和理由:在2017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7500元,其中在2017年4月17日微信还7000元。此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志林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欠条、短信记录。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余军华多年来一直在芦淞区环洲城经营服饰,其与被告李志林系朋友关系。2015年起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服装,被告在购买后会及时支付货款。但在2017年4月,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服装后并未及时支付货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4月12日在其店铺的发货单(上面载明了户名为李志林、品名、货号、数量、单价、金额等字样)上书写了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今欠到余军华现金壹万柒仟伍佰元整。2017年4月17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700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判决结果
被告李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军华货款10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李志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李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肖雅兰 书记员杨名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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