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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桂春
联系方式:0755-83222588
注册时间:2009-04-14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振和大厦西楼二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玻璃幕墙工程设计;金属门窗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房屋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灯光音响及舞台设备上门安装(以上需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方可经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古建筑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展览展示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系统软件的研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地坪漆、安全标识牌、交通设施的购销;绿地养护服务;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沙石购销;建设工程监理;防盗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与上门维修;供应链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展览展示策划;信息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绿色技术研发;装饰工程技术咨询;建筑设计;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家私家具用品的购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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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1026执6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6万元、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工程款和保证金的利息(2020年10月15日起按月息1%算至付清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32.50元。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该公司名下有福田牌汽车一辆及部分生产设备,均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县政府正积极招商引资欲盘活该企业,故本院对查封的设备暂时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任某某、孟某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6日裁定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任运交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任运交名下有一辆东风标致牌汽车,登记于2004年10月26日,因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也没有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孟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其名下有三辆汽车,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变卖。被执行人孟某在柞水魅丽凤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有10%股份即2000万,本院依法冻结其中的400万元,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没有实缴,故目前不能处置该股份。被执行人任某某、孟某常年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终本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本。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未能受偿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张兵伟 人民陪审员丁学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汪慧君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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