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1026执6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柞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6民初7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9.6万元、退还保证金20万元及工程款和保证金的利息(2020年10月15日起按月息1%算至付清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932.50元。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该公司名下有福田牌汽车一辆及部分生产设备,均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县政府正积极招商引资欲盘活该企业,故本院对查封的设备暂时不能处置。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限高,并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任某某、孟某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为由,要求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6日裁定追加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任运交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任运交名下有一辆东风标致牌汽车,登记于2004年10月26日,因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也没有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孟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票信息,其名下有三辆汽车,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无法变卖。被执行人孟某在柞水魅丽凤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有10%股份即2000万,本院依法冻结其中的400万元,因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认缴制,没有实缴,故目前不能处置该股份。被执行人任某某、孟某常年处于失联状态,无法取得联系,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终本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澳凯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本。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深圳联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未能受偿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胡盛刚
审判员张兵伟
人民陪审员丁学政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汪慧君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