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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荒震
联系方式:0571-85026601
注册时间:2008-12-23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0号2幢
简介:
建筑幕墙、建筑装饰、金属门窗、钢结构的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金属门窗、塑料门窗的制造、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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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赫高峰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105民初137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装饰公司)与被告赫高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工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奇到庭参加诉讼,赫高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建工装饰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赫高峰归还建工装饰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2、赫高峰支付建工装饰公司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LPR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赫高峰承担。 赫高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8日,赫高峰因资金困难向建工装饰公司提出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建工装饰公司将500000元借款支付至赫高峰指定的广东昕和美特建材有限公司账户。至今赫高峰未归还上述借款,建工装饰公司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委托书、申请借款审批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一、赫高峰归还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 二、赫高峰支付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14.4%标准计算;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四倍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赫高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9元,减半收取5474.5元,由赫高峰负担。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赫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戴珍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沈莉莉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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