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唐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1202执80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湘1202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3月3日,本院送达被执行人唐俊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金融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唐俊在大汉龙城兴龙府有房产一套(785500元),经过2021年7月25日(722660元)和2021年8月19日(722660元)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于2021年8月2日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21年8月25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在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被执行人当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马宏华
审判员银燕
审判员周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钟陶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