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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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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林、范文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4民初12316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林诉被告范文城、罗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万奴,被告罗敏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坚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文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1日起,以7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诉讼费80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2500.12元、律师费7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6日以及2017年9月2日,被告范文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分别于前述时间节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范文城提供借款各500000元及400000元,共计900000元。被告范文城于收到借款当日向原告分别出具了对应金额的欠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还款,被告范文城均置之不理,故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范文城偿还借款9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后原告与被告范文城在2019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书,原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双方在《和解协议书》约定,被告范文城承诺分四期向原告还款及支付利息,若被告范文城未能按协议约定足额清偿任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协议全部未清偿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自逾期之日起,收取月利率2%的利息。《和解协议书》签订之后,被告范文城归还了第一期本金250000元,但未能在2020年3月10日前向原告归还第二笔本金250000元,经原告与被告多次联系,被告均表示不能按期还款。被告罗敏如系被告范文城的配偶,被告范文城借款均用作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被告罗敏如理应与被告范文城一同承担还款义务。 被告范文城无作答辩。 被告罗敏如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对案涉出借款项并不知情,也未参与该借款过程,事后不管原告还是被告范文城均无向我告知,案涉款项也无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方不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于2004年3月26日登记结婚。 2017年6月16日,被告范文城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借条,内容为:“今向李志林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同日,原告向被告范文城转账支付400000元。 2017年9月2日,被告范文城出具《欠条》,其中内容为:“今欠李志林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同日,原告向被告范文城转账支付400000元。 2019年3月22日,李志林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104民初13302号],要求被告范文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支付利息以及承担该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李志林为此与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李志林聘请该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为该案件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李志林在该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李志林为此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财产保险服务费2500.12元。 2019年9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范文城(乙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其中约定:双方确认乙方共向甲方借到本金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元);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在2020年3月10日前向甲方归还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在2020年5月31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400000元;乙方在还清本金后,于2020年7月10日前再支付人民币100000给甲方作为所有借款的利息;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人民币250000元后,应当在三个工作天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2019)粤0104民初13302号案的撤诉手续,并同时申请解除对乙方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中路95号106房、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中路3号407房的保全措施;如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250000元本金后,未能在三个工作天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办理(2019)粤0104民初13302号案的撤诉手续,并同时申请解除对乙方名下的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中路95号106房、广州市海珠区聚德中路3号407房的保全措施的,则视为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所享有的本和解协议确定的全部债权;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足额清偿任一期款项,则甲方可就本协议全部未清偿款项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当以剩余未清偿款项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给甲方;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范文城于2019年9月12日向原告还款250000元,原告李志林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2019)粤0104民初133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志林撤诉;以及(2019)粤0104民初1330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范文城名下价值1262367元财产的查封。 2020年12月2日,原告与广东杰海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因与范文城、罗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聘请该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委托代理人,律师费20000元等。为此,原告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遂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1)粤0104民初1231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范文城、罗敏如名下合计价值977969.66元的财产。原告为此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财产保险服务费12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范文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志林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从2020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李志林负担970元,被告范文城负担10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赖丽恂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麦楚瑜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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