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40万元
法定代表人:洪亮
联系方式:020-87258058
注册时间:1988-08-05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10号生物工程大厦6楼
简介: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承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般公用、民用建筑项目的设备安装,室内空调、水、电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服务,环境艺术美化服务;销售:家具,建筑装饰材料,电器机械及器材、摩托车及汽车的零部件、普通机械;代理彩色冲印、制版有关业务;代办货运,展览、展销服务,场地租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卫国、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民终10790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卫国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30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李璐思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卫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宇航,被上诉人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装饰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陈卫国向装饰公司支付6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从2018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陈卫国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陈卫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装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从2018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装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56元及保全费4276元由陈卫国负担。 判后,陈卫国不服从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装饰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装饰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本案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陈卫国是装饰公司承包的北京遇主题酒店工程的负责人。施工期间,陈卫国因项目购买材料需要向装饰公司预支材料款项600000元,相应的预支款项直接由装饰公司支付给项目的供应商,款项用途为工程施工购买原材料,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二、装饰公司与陈卫国的预支款项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款项,应待双方结算工程款时进行结算。2019年1月5日,陈卫国完成工程并交付给工程发包人遇主题(北京)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但因为装饰公司怠于与项目发包人进行工程款项结算,并拒不与陈卫国结算,导致陈卫国与装饰公司的工程预支款项至今未能处理,其过错在装饰公司。案涉款项属于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支款项,应在双方就工程款结算时进行扣减,一审法院判决陈卫国向装饰公司偿还借款,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未查明北京遇主题工程项目是否由装饰公司承包后再分包给陈卫国,遗漏关键事实。四、一审法院未对装饰公司提交的支票存根、银行业务回单等的款项用途及财务流程予以全面审查,仅凭《借款承诺书》及《委托支付确认书》就将涉案款项错误定性为“借款”而非工程款。五、一审法院遗漏对《通知函》进行评价,而所谓的“借款”发生在施工期间并用于该工程,导致未查清涉案款项是否应在结算时工程款中予以扣减的事实。 装饰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陈卫国的上诉请求。答辩称,一、一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虽然双方的确是存在工程分包关系,但工程分包与民间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陈卫国向装饰公司申请借款并约定了还款的时间、利息等,装饰公司也按照陈卫国的指示将款项借出,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本案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陈卫国在相关文件也承诺了不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做任何的抗辩。二、陈卫国与装饰公司的借款以及工程款并未混淆,陈卫国若认为装饰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未付,应该另案起诉,而不是在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抗辩意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陈卫国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装饰公司与遇主题(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据2.装饰公司与陈卫国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证据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5民初29548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至3拟共同证明涉案的北京遇主题工程系由装饰公司承包后再分包给陈卫国,陈卫国与装饰公司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证据4.标准会计凭证“借款单”,拟证明涉案款项装饰公司不是走财务借款流程,涉案款项应当定性为工程款而非“借款”。证据5.《通知函》,拟证明涉案工程的发包方已将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给装饰公司,该笔款项应当在结算时工程款中予以扣减。证据6.(2016)粤01民终1146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法院参考类似案件的已生效案例。 装饰公司质证称,陈卫国提交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双方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一审法院已查明陈卫国是北京遇主题酒店的实际承包人,装饰公司是基于陈卫国的请求向其出借600000元,已根据陈卫国的指令将款项支付给收款方,即使双方存在工程分包关系,也不影响陈卫国向装饰公司借款的事实;证据4不予确认,装饰公司是根据陈卫国借款用途走审批流程;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通知函》仅是装饰公司告知陈卫国尽快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且也并未同意将案涉600000元借款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判决书与本案存在本质的区别,该份判决书中原被告存在多个分工程分包关系,且曾经还过款,还款的过程也发生多次工程款抵扣,但本案中借款及工程款是相互独立的,陈卫国也多次承诺不以项目工程款结算未果等任何理由作为抗辩。 装饰公司二审无提交证据。 本院对陈卫国二审提交证据认定如下:对陈卫国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4、证据6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遇主题(北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包方)与装饰公司(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北京遇主题酒店等。2017年11月27日,装饰公司(甲方)与陈卫国(乙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下属项目部门就工程承包事宜达成协议,第三条乙方权责包括乙方必须依照施工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负责组织和采购工程用的材料和设备;第五条工程款的划拨:1.发包方的工程款到账后,乙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向甲方申请划款必须做到四流合一:必须同时有采购合同、物流清单、发票,即合同、发票、物流、租金划拨方四者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划款;2.无预付款需垫资的项目,乙方或乙方的合作方需先将资金划入甲方账户再办理支付手续,收到工程款后向甲方办理退回。 2020年11月10日,装饰公司向陈卫国发出《通知函》,通知陈卫国作为项目实际承包人,需要来该公司办理承包工程项目的结算手续,包含遇主题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装饰公司的支出及应扣减的相关费用等。 本案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陈卫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李璐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蔡琪敏
判决日期
2021-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