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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罗东华
联系方式:020-28128152
注册时间:2016-07-25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4号301房
简介:
货币银行服务(具体经营项目以金融许可证或核发批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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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沛文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91民初467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沛文、周悦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素霞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周沛文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6989.52元,利息594.11元,违约金1329.34元,手续费4480元,共计人民币43392.97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至2018年9月6日),从2018年9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广州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州银行分期付款业务章程及条款》规定的标准计算;2.被告周悦明对以上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周沛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欠款本金36989.52元、手续费4480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8年9月6日的利息为594.11元、违约金为1329.34元,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6989.52元为本金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 二、被告周悦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4元由被告周沛文、周悦明共同负担,保全费454元由被告周沛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文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黄俊城 书记员吴桂花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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