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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9-82153615
注册时间:1993-12-01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89号
简介:
铁路、公路、市政、环保、水利水电、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矿山、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咨询与建设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综合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转口贸易;项目投资(仅限自有资金);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水的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租赁;商业贸易;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危险品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业务培训;会议及展览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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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91民初9805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日动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局)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日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赔偿56460.38元及其利息(以56460.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0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案外人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下公司)与松下.万宝(广州)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的厂区北面外墙裂开5m左右,有泥浆喷涌,高度大约7m,持续时间大约3小时;11月18日该厂房仓库地面、墙脚又出现明显裂缝。11月21日松下公司联系国土部门,与被告至事故现场查看,初步判定本次事故为佛山至东莞城际铁路广州南至望洪段FGZH-1标工程地下隧道开挖导致。2018年1月9日,被告委托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固公司)对事故厂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房屋垂直向西、北有所偏差及墙体有较大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室内、外地台、斜坡、路面有开裂、破损、分离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上述部位下方土层不均匀沉降所致;因该房屋未有进行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故本次鉴定未能进行损坏程度对比,但不排除北面工程施工导致上述变化的可能性,且北面工程施工产生的土层扰动导致该房屋外地台有新增开裂、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原告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报案,原告委托根宁翰保险公估(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宁翰公司)至现场查勘、定损后,于2019年5月29日向万宝公司实际支付保险赔款56460.38元,原告依法取得对被告的代位求偿权。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被告从事地下挖掘活动造成原告的被保险人万宝公司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二十局辩称:一、原告代位求偿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行为,从原告目前举证的证据来看,其并不能证明被告正常的施工行为与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提交的中期报告事故原因调查中“我司本次厂区地面沉降事故有可能是中铁二十局开挖所致”,其表述只是可能性的推测,而不是确认。广州市番禺弘盛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弘盛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和被告委托的稳固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这两份鉴定报告中从未认定是被告施工直接导致的本案事故。以挡土墙为例,原告认为挡土墙属于本次事故的责任比例是100%,但是按照弘盛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其中明确写明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挡土墙个别原有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由于施工前未对挡土墙进行鉴定,导致挡土墙损坏情况缺乏施工前对比,所以不能确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挡土墙损坏的影响程度,挡土墙本身在北面施工前早已存在墙缝裂缝,鉴定并没有认定是被告施工导致的损害。 二、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对被告不公平,无论是原告自己在终期报告中的表述还是两份鉴定报告对各损害部分的鉴定,都没有直接认定是被告施工行为直接导致的本次事故,更为重要的是本次事故的各个部分在施工前就存在裂缝,建筑本身年代久远,案外人对相关建筑也没有尽到维护的责任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原告作为保险机构,没有将客观事实情况考虑清楚就直接理赔,现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的理赔损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被告施工导致的本次事故,也无法证明被告施工行为与本次事故损失之间究竟有多大的关联性,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理赔损失是错误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三、关于利息的损失,原告在理赔之后从未向被告发出过任何通知,其代位求偿的范围应以实际赔偿范围为限,并且目前未有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施工行为导致的本次事故,其代位求偿权不成立,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损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 一、中铁二十局施工及万宝公司受损情况查明 中铁二十局承建佛山至东莞城际铁路广州南至望洪段FGZH-1标工程项目,该标段从2016年9月开始施工,使用土压平衡盾构机开挖地下隧道,从2017年11月15日左右开始在万宝公司厂区附近施工,城际轨道地下开挖路径与万宝厂区边缘平行走向,施工期间盾构埋深约24米。 2017年11月15日11:10左右,万宝公司员工发现厂区北面外墙对开5m左右,有泥浆喷涌,高度大约7m左右,持续时间大约3个小时。整个事故由同一厂区的松下公司统一处理。 2017年11月21日,松下公司联系国土部门,并联系中铁二十局现场确认,中铁二十局派人现场查看,并实施沉降监测。 2018年1月9日,中铁二十局委托稳固公司对北面厂房、A3电房、制品仓库房屋等进行施工后周边房屋安全鉴定。稳固公司是以整个区域进行鉴定,并于2018年1月15日出具四份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四份鉴定报告均指出:受损区域北面为佛莞城际FGZH-1标项目施工工地,该标段所建的番禺大道站,主体结构基坑标准段开挖深度约28.4m,端头井开挖深度约31m,车站采用半盖挖法施工,本站基坑采用地下连续墙+内支撑的支护形式,基坑采用厚度为1000mm厚的地下连续墙围护,该房屋对应路段工程采用盾构法进行隧道开挖施工,目前该段已完成盾构法开挖施工。 (一)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1596)关于A3电房受损原因及处理意见为:A3房室外地台有开裂主要原因是地台下土层有不均匀沉降变形所致;墙体在门、窗洞角处有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材料自身收缩、变形及应力集中所致;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结合处裂缝主要原因是两种建筑材料收缩变形特性不一致所致;楼地面有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房屋楼板钢筋配置不当、材料收缩变形及结构体型应力所致;因房屋未有进行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无法进行损坏程度比对,但不排除北面施工导致上述变化的可能,且北面工程施工产生的土层扰动有导致部分墙体裂缝缝口处有新发展痕迹出现。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 (二)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1597)对制品仓库受损原因及处理意见为:墙体在门、窗洞角处有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材料自身收缩、变形及应力集中所致;墙体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结合处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是这两种建筑材料的收缩变形特性不一所致;天花板底渗水痕迹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构件自身老化及防水层失效所致,因该房屋未有进行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未能进行损坏程度比对。不排除北面工程施工导致上述变化的可能性,且北面施工产生的土层扰动导致该房屋室外地台与房屋外墙接合处有开裂现象。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修缮处理。 (三)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0036)对叉车修理房受损原因及处理意见为:房屋垂直度向西、北有所偏差及墙体有较大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墙体在窗洞角位处有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材料自身收缩变形及应力集中所致;墙体抹灰层脱落主要原因是材料自身老化、粘结力下降所致;房屋未有进行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无法进行损坏程度比对,不排除北面施工导致上述变化的可能性。建议尽快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危险构件进行排危、修缮处理。 (四)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1595)对北面厂房受损原因及处理意见为:房屋垂直度有较大偏差及个别墙体有开裂现象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所致;室内、外地台、斜坡、路面有开裂、破损、分离现象主要原因是上述部位下方土层不均匀沉降所致;因该房屋未有进行施工前房屋安全鉴定,未能进行损坏程度比对。不排除北面施工导致上述变化的可能性,且北面施工产生的土层扰动导致该房屋室外地台有新增开裂、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对该房屋损坏部位进行加固、修缮处理。 2017年12月20日,万宝公司和松下公司委托弘盛事务所对受影响的建筑物及道路进行检测鉴定,弘盛事务所于2017年作出鉴定初稿。在稳固公司鉴定报告出来后,万宝公司和松下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正式委托弘弘盛事务所弘盛事务所进行鉴定,弘盛事务所于2018年6月6日出具了按照受损区域九个部分分别进行鉴定,并出具九份《房屋完损性鉴定报告》。下面对其报告载明的受损原因摘录如下: 序号 区域 受损原因 1 A3高压电房 1.房屋墙体大部分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大部分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个别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及产生个别新裂缝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3.钢筋混凝土楼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及受温度变形综合所致;4.房屋垂直偏差主要原因是施工偏差所致。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2 叉车修理房 1.大部分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大部分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个别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及产生个别新裂缝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3.房屋出现垂直偏差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及建筑施工偏差所致,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过程扰动房屋地基土使房屋倾斜有所发展的可能。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3 电房南侧房屋 1.房屋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路面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过程扰动房屋地基使路面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4 危险品放置区 1.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裂缝在施工前已经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房屋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3.房屋的垂直度偏差主要是施工偏差导致。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5 压缩机、空调器生活垃圾及端板材料置场 1.墙体部分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墙体部分裂缝主要是由于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所致;3.地面大部分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4.墙体裂缝和地面裂缝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个别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及产生个别新裂缝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5.房屋出现垂直偏差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过程扰动房屋地基土使房屋倾斜有所发展的可能。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6 纸管及脚垫管区仓库 1.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2.墙体和地面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施工使房屋墙体的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3.房屋垂直度偏差是房屋自身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及建筑施工偏差所致,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过程扰动房屋地基土使房屋倾斜有所发展的可能。鉴于道路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道路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7 制品仓库 1.房屋墙体大部分裂缝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的;2.大部分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个别原有裂缝有所发展及产生个别新裂缝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施工对房屋墙体损坏的影响程度;3.钢筋混凝土楼裂缝主要是由于混凝土收缩及受温度变化综合所致;4.房屋垂直度偏差主要是建筑施工偏差所致。鉴于房屋出现损坏,对房屋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房屋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8 挡土墙 1.墙体裂缝主要是由于挡土墙地基土层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2.墙体的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施工使挡土墙个别原有的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3.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挡土墙损坏的影响程度。建议尽快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挡土墙的损坏作加固维修处理。 9 厂区道路 1.路面裂缝主要由于道路下方的路基的密实度不足,出现不均匀沉降导致;2.路面大部分裂缝在施工前已存在,不排除北面隧道工程施工扰动房屋的地基土使路面的裂缝有所发展的可能。缺乏施工前比对,不能准确界定北面隧道工程施工对房屋路面损坏的影响。鉴于道路出现损坏,对道路的修缮处理可待项目施工完成后进行,建议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对道路的损坏部位做加固维修处理。 房屋鉴定后,万宝公司与中铁二十局磋商修复赔偿等事宜,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鉴于受损区域需要修复使用,万宝公司对修复设计项目招投标,最终番禺建筑设计院中标对修复方案进行设计。2018年11月初,根据番禺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方案,万宝公司邀请了广东创一建筑工程公司驻广州工程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构件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修复工程的各个项目分别进行投标。2018年11月15日,现场评标中,选取了各分项目第一位的广东创一建筑工程公司驻广州工程处和广州市番禺区粤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受损区域进行修复。各项目最终产生的施工修复费用金额共计861353.9元(含税)。其中:1.北面挡土墙10690.68元;2.A3电房34952.61元;3.AG制品仓库10378.83元;4.叉车维修室6433.35元;5.端板材料放置区658873.91元;6.生活垃圾置场76473.71元;7.CG包装材料仓3414.18元;8.房屋鉴定费34272.63元;9.设计费(AG端板钢结构置场)16854元;10.设计费(厂区北面挡土墙)9010元。松下公司和万宝公司为此共支付861353.9元。 万宝公司陈述,弘盛事务所鉴定受损区域共有九块,有几块区域受损不严重,已自行修复,没有聘请施工单位修复,没有反映在上述的修复项目费用中,松下公司只对其中受损严重的七块区域聘请施工单位修复。 二、保险赔付情况 万宝公司就厂区财产向日动公司投保,保险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险种为财产一切险,保险财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钟村镇万宝基地万宝北街36号,承保内容及保险金额为:建筑物,保险金额为807705305.45元;磨具,保险金额为133899498.35元;机械设备,保险金额为2092571101.45元;办公用品,保险金额为151330867.93元。免赔额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保险合同主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常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第五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17年11月21日,日动公司委托根宁翰公司对万宝公司的损失进行公估,根宁翰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出具终期报告。报告载明事故经过,并综合稳固公司及弘盛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结合万宝公司提供的现场视频和根宁翰公司现场了解的情况,根宁翰公司认为本次厂区地面沉降事故有可能是由于中铁二十局在厂区周边地下项目开挖所造成,事故属于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关于万宝公司的实际损失,万宝公司整个厂区实际向施工修复单位支付861353.9元,考虑到税收可以抵扣因素,定损比例均参照非税金额。综合考量损害中施工造成事故所占的比例,公估公司对整个厂区定损金额为463036.14元,该厂区为松下公司和万宝公司共同使用,经区分,涉及松下公司厂区的损失金额为403604.17元,涉及万宝公司厂区的损失金额为59431.98元。关于松下公司及万宝公司定损情况如下: 序号 受损场所 索赔金额(含税) 定损 比例 定损依据 定损金额 松下公司 分摊 万宝公司 分摊 1 背面挡土墙 10690.68 100% 低级出现不均匀沉降所致 9718.8 4859.4 4859.4 2 A3电房 34952.61 50% 多个原因引起,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 15887.55 15887.55 0 3 AG制品仓库 10378.83 50% 多个原因导致,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不排除北面工程施工原因 4717.65 4717.65 0 4 叉车维修室 6433.35 50% 多个原因引起,主要是由于材料收缩和温差变化综合引发 2924.25 2924.25 0 5 端板材料放置区 658873.91 50% 多个原因,房屋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土层不均匀沉降,另修复工程还使得原建筑性能增加 299488.14 299488.14 0 6 生活垃圾置场 76473.71 100% 69521.55 34760.78 34760.78 7 CG包装材料仓 3414.18 100% 3103.8 0 3103.8 8 房屋鉴定费 34272.63 100% 33274.4 20816.4 12458 9 设计费(AG端板钢结构置场) 16854 100% 15900 15900 0 10 设计费(厂区北面挡土墙) 9010 100% 8500 4250 4250 小计 861353.9 463036.14 403604.17 59431.98 最终根宁翰公司确定因案涉事故导致万宝公司损失为59431.98元,扣除保险免赔额(损失额的5%)2971.6元后,万宝公司最终的赔付金额为56460.38元。日动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万宝公司支付赔偿款56460.38元。 中铁二十局认为,其不应该承担鉴定费、设计费的支出。万宝公司陈述,之所以委托弘盛事务所另行鉴定,是因为稳固公司的鉴定报告涉及的区域不全面;而设计费不管是稳固公司的鉴定报告还是弘盛事务所的鉴定报告,均是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设计费是必要的支出。 另查明,中铁二十局在施工前,未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对万宝公司厂区周边建筑物进行监测。 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4月23日向中铁二十局送达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赔偿款31840.99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31840.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元,由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陈文铂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琼珊 书记员吴桂花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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