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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燕
联系方式:0311-89121192
注册时间:2002-05-08
公司地址:赵县柏林大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
简介:
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保险、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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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526民初986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高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亿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巩瑞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柏乡支公司)、石家庄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创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张彦庆、被告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亿运输公司、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巩瑞恒、人保财险新河支公司、人保财险柏乡支公司、智创运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赔偿款60682.6元,诉讼中变更为67738.5元;2.诉讼费、邮寄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2日,王波驾驶鲁M4××××/鲁M××××挂车沿青银高速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420KM+350KM处,大雾天气能见度低,与赵龙驾驶的冀A5××××、李丙刚驾驶的冀B1××××冀B××××挂车、巩瑞恒驾驶的冀EB××××车相撞,交警认定王波承担主要责任,赵龙、李丙刚、巩瑞恒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鲁M4××××/鲁M××××挂车燃烧并引燃韦宝立驾驶因该事故发生堵车停车的鲁JW××××号车,导致鲁JW××××号车燃烧损毁。鲁JW××××号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51078.4元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问为2018年6月18日15时起至2019年6月18日23时59分59秒止),被保险人要求原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车辆损失,原告于2019年1月19日赔偿被保险人车损151000元,同时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将该151000元车损向对方追偿权利转让给原告。鲁M4××××、鲁M××××挂号车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照事故责任60%赔偿了原告90317.4元,剩余60682.6元应当由承担次要责任车辆的所有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权。 被告宏亿运输公司、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巩瑞恒、智创运输公司未进行答辩。 人保财险新河支公司辩称,1.巩瑞恒驾驶的冀E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8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19年8月9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12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因为多方车辆相撞起火,多方车辆和财产受损。本次赔付,我方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的2000元内赔偿原告方的损失时,应依法为其它受损车辆和财产损失预留份额。3.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我公司同人保财险柏乡支公司质证意见。4.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费、邮寄费等费用属于间接费用,依据交强险条款之规定,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财险柏乡支公司辩称,1.巩瑞恒驾驶的冀E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8年4月10日零时起至2019年4月9日24时止。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11月12日,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方合理合法损失,依据保险条款,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中,我方车辆与另外两辆车辆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依据责任划分,次要责任为30%,由三个次责共同承担,本次事故中我方承担的责任应为10%。原告方赔偿鲁JW××××号车辆的赔偿情况,应依法提供车辆损失确认书、赔偿凭证、车辆维修专票、车辆维修清单、鲁JW××××号车索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权益转让书等相关索赔资料予以佐证。3.对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我公司同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和赵县支公司质证意见。4.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费、邮寄费等费用属于间接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承保车辆冀A5××××车辆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经用完,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因该事故是多车连环相撞事故,我公司商业险赔偿限额在本院(2021)鲁1526民初985号民事案件及本案审理前,商业险限额仅剩26649.36元,因(2021)鲁1526民初985号案件原告诉求123571.71元,本案原告诉求67738.5元,按照责任比例已经超出我公司商业险的赔偿限额,请法庭对(2021)鲁1526民初985号按比例预留份额后依法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1.2018年11月12日7时30分许,王波驾驶鲁M4××××/鲁M××××挂号车,沿G20青银高速公路下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420KM+350M处时,因大雾天气能见度低,疏忽大意、观察不足,与赵龙驾驶的冀A5××××号车、冀B1××××/冀B××××挂号车车下人员李丙刚相撞后,冀A5××××号车又与巩瑞恒驾驶的冀EB××××号车尾随相撞,鲁M4××××/鲁M××××挂号车起火燃烧并引燃冀A5××××号车、冀EB××××号车、冀B1××××/冀B××××挂号车,造成赵龙、李丙刚死亡、王波、郭运青、王凡、闫洲全受伤、四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波承担主要责任,赵龙承担次要责任,李丙刚承担次要责任,巩瑞恒承担次要责任。 2.王波驾驶的鲁M4××××/鲁M××××挂号车、赵龙驾驶的冀A5××××号车、李丙刚驾驶的冀B1××××/冀B××××挂号车、巩瑞恒驾驶的冀EB××××号车相撞起火燃烧并引燃韦宝立驾驶鲁JW××××号车,导致鲁JW××××号车在内的17辆车燃烧损毁。 3.鲁JW××××号车在原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51078.4元,保险期间2018年6月18日15时起至2019年6月18日23时59分59秒止)并附加不计免赔险。2019年1月11日,原告赔偿鲁JW××××号车被保险人王新龙车损151000元,王新龙将该151000元车损向对方追偿权利转让给原告。 2019年2月13日,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被告向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庭审中表示放弃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鲁160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垫付保险金90317.4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6民终2704号民事调解书,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2020年1月30日之前按照55%责任比例支付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82791元,中华财险泰安中心支公司保留向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外当事人的追偿权利。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已于2020年1月14日履行义务。 另查明,智创运输公司为冀A5××××号车在平安财险赵县支公司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尚余3057.61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2579.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柏乡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22579.36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057.61元; 四、被告石家庄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9521.75元。 上述四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7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宏亿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9元,被告巩瑞恒负担249元,被告石家庄智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瑞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宋洪娟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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