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佳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702执2760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佳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浙070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方式向被执行人罗佳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金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罗佳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并扣划了594.28元。扣除罚款594.28元(实际到位金额),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罗佳棋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1000元等执行措施。相应执行情况已通过移动微法院或短信、电话等方式全程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702执27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范益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李带雨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