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甘02执7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支付申请人设计费1321433元,违约金2775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承担仲裁受理费、处理费24102元,缴纳执行费18630元,以上共计1641665元。但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判决结果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嘉峪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6416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倩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