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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博格曼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0万元
法定代表人:WOLFGANG
联系方式:0574-63977275
注册时间:1999-05-25
公司地址: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慈甬路787-817号
简介:
密封材料及制品的设计、制造、相关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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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博格曼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蔡剑波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2民终2804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慈溪博格曼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格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剑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博格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差旅费。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出差存在错误。即便申请了出差,也有可能因为被取消或者延期而未实际出差,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曾申请出差为由,就认定出差费用存在,缺乏依据。2.一审判决以被上诉人主张的差旅费费用未超过差旅费用计划的金额为由,对被上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属于自由裁量权滥用。3.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费用时,要求上诉人对未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证明责任。4.一审判决对证据本身的认定也存在错误。上诉人公司销售部门有几十名员工,总经理不可能准确知道每个人的出差费用。总经理关于“报销的事情我们过年之前都解决”,是指如果被上诉人提交了报销凭证,但公司还未支付的,公司确认后将支付。5.被上诉人的主张也与常理不符。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在2018年7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一直在支付被上诉人差旅费。上诉人没有理由在这期间选择性支付部分差旅费,又克扣部分差旅费。 蔡剑波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一审期间已经提供出差申请单、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对话录音、出差的消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确已出差的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蔡剑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博格曼公司支付蔡剑波差旅39385.9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蔡剑波系博格曼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蔡剑波在博格曼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工作,蔡剑波因工作需要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实报实销,报销的流程为员工申请出差,公司批准出差,员工实际出差产生相关费用,开具对应的发票,提交报销申请,将发票的原件提交公司,公司确认后发放员工差旅费用。其中差旅补贴省内25元/天,出省35元/天。另蔡剑波工作期间的电话费也由博格曼公司实报实销。 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博格曼公司已支付蔡剑波出差报销款的情况如下:2018年7月5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总金额为11569元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同月30日支付给蔡剑波;2018年5月7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7月3日支付给10040元;2018年7月5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同月16日支付给蔡剑波1946元;2018年7月5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同月24日支付给蔡剑波22675元;2018年10月31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11月15日支付给蔡剑波3740.60元;2018年12月6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12月27日支付给蔡剑波495.47元;2018年12月6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12月27日支付给蔡剑波6953.59元;2019年1月11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总金额为1480元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同月21日支付给蔡剑波;2018年12月25日蔡剑波提交给博格曼公司的报销材料,博格曼公司于1月21日支付给蔡剑波3154元。 蔡剑波于2019年9月18日向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博格曼公司支付2019年1月、2017年、2018年、2019年奖金,差旅费及销售费用40510.91元;赔偿金393468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慈溪劳人仲案(2019)869号仲裁裁决书,但对蔡剑波主张差旅费、销售费用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为由未予处理。 2018年7月6日,蔡剑波申请当日去上海出差1天,客户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差旅费用计划1000元。博格曼公司于同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35元、通行及汽油费571元。2018年7月24日,蔡剑波申请上海出差1天(2018年7月25日),去上海高桥石化公司洽谈机封事宜和购买中秋时节所需的礼品卡。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500元、中秋礼卡20000元。同日,博格曼公司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25元、通行费20602元。2018年9月6日,蔡剑波申请中秋出差拜访客户,天数2天(9月8日至9日),客户为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齐耀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1500元、中秋礼卡34000元。博格曼公司于次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汽油卡7000元、差旅费480元、通行及汽油费610元。2018年9月12日,蔡剑波申请中秋出差拜访客户,天数1天(9月12日),客户为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1000元、中秋礼卡3000元。博格曼公司于同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65元、通行及汽油费640元、招待费101元。2018年9月14日,蔡剑波以接到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客户通知,9月17日要至博格曼公司检查,需要公司派车接送为由申请出差2天(9月17日至18日),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1000元、招待费3000元,博格曼公司于同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358元、餐费268元。2018年9月20日,蔡剑波申请上海出差天数1天,客户为上海高桥捷派克石化有限公司。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600元。博格曼公司于同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45元、通行及汽油费585元。2018年9月26日,蔡剑波申请上海出差取汇票天数1天,客户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用计划差旅费800元。博格曼公司于同日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该次出差,现蔡剑波主张差旅费111元、通行及汽油费645元。上述蔡剑波主张费用报销材料称其已交至博格曼公司。 2019年1月14日、15日,蔡剑波申请因临近春节去上海拜访客户,自己开车,天数5天,客户为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化有限公司、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安装公司。差旅费用计划为通行费800元、汽油费600元、住宿费600元、餐费(不超过)1000元。博格曼公司同意了蔡剑波的申请。此次出差,蔡剑波支出餐费894元,汽油费620元、通行费535元、住宿费407元、市内车费25元,另出差补贴为140元。(此次报销材料蔡剑波称因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争议尚未交至博格曼公司)。 2019年1月21日,蔡剑波与博格曼公司总经理电话联系,蔡剑波称“本来说好那些单子发票开完都给我的,现在快过年了,我这些钱都垫着呢,我不是说奖金”。博格曼公司总经理称“报销的事情过年之前解决好”。蔡剑波称“快过年了,我平时也没来讨要,时间也很长了,八月份的时候到现在一直还是没报”。蔡剑波2018年5月支出电话费122.20元,6月112.10元,7月133.84元,2018年12月143.57元、2019年1月187.20元,上述费用至今未曾报销。另查明:2018年7月25日,蔡剑波pos机消费20000元,2018年9月7日蔡剑波pos机消费4000元。2019年9月9日支出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住宿费288元、2018年9月17日支出上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天桥大酒店住宿费26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间除博格曼公司已支付蔡剑波的差旅费用外,蔡剑波主张的差旅费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此首要的争议焦点是蔡剑波有无将其主张的差旅费报销凭证交付博格曼公司。对此,蔡剑波提供了录音,该录音中蔡剑波明确向博格曼公司总经理表示博格曼公司存在2018年8月后部分差旅费用尚未支付蔡剑波时,博格曼公司对蔡剑波的陈述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承诺过年之前解决好。另博格曼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也能佐证蔡剑波确为出差垫付费用的事实,而且蔡剑波在出差后至今不向公司报销差旅费也不符情理,故一审法院对蔡剑波主张博格曼公司存在未支付报销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博格曼公司认为蔡剑波提交报销手续的款项已全部支付蔡剑波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双方无异议的出差审批及报销流程,蔡剑波主张的费用中无出差批准手续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蔡剑波主张的其余部分费用(除2019年1月费用),金额未超过差旅费用计划的金额,且根据上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蔡剑波已将报销凭证交付博格曼公司,而现博格曼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不实,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蔡剑波主张费用予以支持。2019年1月的费用有相应的凭证证实,博格曼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蔡剑波主张电话费,博格曼公司对2018年5月、6月、7月、12月的费用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就2019年1月电话费,因蔡剑波与博格曼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一审法院酌定2019年1月电话费为150元。根据博格曼公司的财务制度,蔡剑波的差旅费博格曼公司应实报实销,故综上,博格曼公司尚应支付蔡剑波差旅费35423.71元。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一、慈溪博格曼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蔡剑波差旅费35423.71元;二、驳回蔡剑波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院二审期间,博格曼公司提交员工手册截图及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浙慈溪劳人仲案(2019)869号仲裁裁决书各一份,用于证明公司对出差有制度规定以及员工手册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过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蔡剑波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诉人公司实际并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要求员工执行。被上诉人常年出差,从未被要求在出差前向人事部门报备。上诉人代理人之前在二审程序中也称公司员工出差无须向人事部门报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是被上诉人的出差事实和相关的出差费用是否已经报销。上诉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中并不包含员工出差前未向人事部门报备的后果的内容,即是否涉及出差费用不予报销等内容,故上述证据与本案争议的主要事实无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载明的认定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赵晖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姜黎娜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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