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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申景涛
联系方式:0731-88605600
注册时间:2013-12-16
公司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房地产开发经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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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善洪、周建雄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2756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善洪与被告周建雄、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因本案当事人事实争议较大,本院将本案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善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周建雄,被告中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代嘉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善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6929元及利息(以36929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一雇佣于2020年7月29日起,在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的省会文化艺术中心处施工墙体保温工程。施工至2020年10月15日,联系被告一结算工钱,被告一不予结算。该工程被告二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总包,原告将两被告投诉至清欠办,但两被告均予以推脱逃避。原告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告二应将欠付劳务报酬先行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周建雄辩称,原告给我介绍了两个人,我不欠原告的钱。我给原告付过36000元。我与原告对过账,对账就是36000元。36000元是我给刘善洪付的,我又另外给工人支付工资。一共有七八个工人,一般维持在四、五个人左右,做棚顶,外墙保温。 中铁公司辩称,我们没有给原告付款的记录,原告也没有实际在工地干活,不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温工程分包给了劳务公司,具体用人事宜我方无权干涉。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善洪向本院提交《外墙保温包工合同》、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中铁公司提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由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铁公司为省会文化艺术中心三馆二期项目总承包方。中铁公司将省会文化艺术中心三馆二期项目中的岩棉保温工程分包给山东葵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施工建设。 2020年7月31日,周建雄作为甲方,刘善洪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外墙保温包工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省会文化艺术中心中铁项目的外墙保温的劳务施工承包给乙方。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劳务费价格地下室29.5元/平方米,楼面为28.5元/平方米。付款方式为每个工人每月打卡5000元生活费,乙方每完成1万元平方米,甲方支付乙方70%的款项。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签订合同后,刘善洪组织人员对上述工程进行了劳务施工。刘善洪组织人员实际施工至2020年10月14日,即不再继续提供劳务。 刘善洪称,因周建雄经常拖欠施工工人工资,导致其施工班组退场。退场后,经其核算其已施工完成挂网工序的面积为1072平方米,尚未完成挂网工序的面积为6046平方米。其中完成挂网工序的其按照每平方米29.5元核算劳务费为31624元,未完成的按照每平方米20元(庭审中陈述25元)核算劳务费为120920元,以上共计劳务费为152544元。周建雄已付劳务费为77500元,欠劳务费75044元,该劳务费中包括工人工资38115元,剩余36929元即为其应得的劳务费。另外,因周建雄逾期支付劳务费导致工人停工,产生工人误工费16400元,以上合计欠款为53329元。因工人工资已经付清,其仅主张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得劳务费36929元。 为证明其该主张,其向本院提交2020年10月15日其与周建雄之间的电话录音一份。刘善洪问:“明天中午能拿回钱了吗?”周建雄:“嗯行,行。”刘善洪:“明天中午能拿回来吗?我告诉你明天中午再不拿回去,我还是往上加,因为我这东西合同有误工费,总共明天赶紧给我结清了53329块钱。行吗?少一分都不好使。”周建雄:“嗯,好,行。” 周建雄认可上述电话录音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欠付的劳务费金额。其称,刘善洪地下室挂网完成的面积为400多平方,楼上挂网完成的面积为300多平方,剩余没有挂网完成的面积为6400多平方,挂网完成的面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其他没有完成的按照每平方米16.5元计算。 庭后,刘善洪又提交一份周建雄书写的劳务完成量统计表照片,该统计表中记载地下室完成挂网面积为421平方米,楼上完成挂网面积为651平方米,共计1072平方米。刘善洪称该挂网面积还包括其他人施工的面积,并非完全由刘善洪班组进行的施工。 另,刘善洪称因其提交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周建雄的欠款金额,其不申请对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尚未施工完毕部分的劳务费标准进行鉴定
判决结果
一、周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善洪支付劳务费15117元; 二、周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善洪赔偿上述劳务费的利息损失(以15117元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刘善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善洪对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刘善洪负担200元,由周建雄负担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贾栋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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