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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32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31-82058119
注册时间:2013-01-30
公司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与经十路之间纬十二路西侧银座中心2-2607室
简介:
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保温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装卸搬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节能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研发;能量回收系统研发;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工器材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网络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工程管理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消防器材销售;安防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规划设计管理;环保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耐火材料销售;集成电路设计;工业设计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消防技术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人防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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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104民初444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瑞公司)与被告山东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苑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坚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真、杨柳,被告梅苑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瀚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坚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维保费45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5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建筑消费设施维修保养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原被告于合同到期后签订第二份《建筑消费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原告在合同期内正常提供维修保护服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是截止目前,被告尚欠维修保养费用45000元。此外,合同第六条约定日1%的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约定,争议解决地为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被告的行为违法了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梅苑酒店辩称,一、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款项系在济南力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期间,本案应追加济南力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2017年2月8日,答辩人股东山东省煤矿培训中心与济南力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康酒店”)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力康酒店承包经营梅苑珍珠大酒店,承包期间,力康酒店承担酒店运行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应包含了原告主张的相关款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本案应追加济南力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便于查明本案事实。二、被答辩人未完成合同义务,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维修保养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第六条的约定,合同到期前7日内付清全款,即15000元;第九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所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共同检验,……并制作相关书面文件,由双方签字盖章……。而本案中,被答辩人未提交2019年7、8月及2020年1、2月双方盖章确认的维护保养报告书,不能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依据《民法典》526条规定,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且因2020年1月、2月因为新冠疫情,梅苑珍珠大酒店处于停业状态,属于不可抗力,被答辩人并未向梅苑珍珠大酒店提供服务。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需支付被答辩人合同款项,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维保服务,亦应将上述四个月的维保费用扣除,按照3万元/12个月*4个月方式计纷算,应扣除1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双方维修保养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第六条的约定,合同到期前7日内付清全款,即15000元;第九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就所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共同检验,……并制作相关书面文件,由双方签字盖章……而本案中,被答辩人在2020年11、12月、2021年1-5月已停止对梅苑珍珠大酒店维保,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退一万步讲,即使被答辩人履行抗辩权,停止对梅苑珍珠大酒店停止维保,但因被答辩人未提供维保服务,故亦应将上述7个月的维保费用扣除,按照3万元/12个月*7个月计算,应扣除1.75万元。综上,因被答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故答辩人有权拒绝付款。即使法庭认定答辩人需支付合同款项,其应从被答辩人主张的45000元中应扣除2.75万元。三、被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金。《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前所述,被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答辩人亦无权向答辩人主张违约金。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审理,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6月1日签订《建筑消费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为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原被告于合同到期后签订第二份《建筑消费设施维修保养合同》,合同期为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双方的结算方式为原告每月提交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书,被告予以确认。现原告提交了2019年起到2020年10月的13份报告,对于上述报告的真实性被告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缺少2019年7月、8月,2020年1月、2月的报告。双方共同认可合同履行到2021年1月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东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保养维护费45000元; 二、驳回原告山东坚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1元,由被告山东梅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强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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