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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贺光达
联系方式:18670527983
注册时间:1992-02-26
公司地址:桂阳县鹿峰街道鹿峰路南塔岭
简介: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土石方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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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阳占荣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1021民初126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与被告欧阳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光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声全、被告欧阳占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宏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和诉讼费等损失共计82974元及自2019年12月26日到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损失82974元×0.385%×13个月=4152元,合计87126元。事实及理由:为扩建桂阳县东塔学校项目的施工,被告经与原告法定代表人协商,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的施工以原告的名义报建,实际施工则由被告个人完成。为此,2015年1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告)对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乙方对扩建项目全额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涉及本工程的人工工资、材料费、租赁费、外欠工程款等一切款项和该工程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因此,给甲方(即原告)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偿付给甲方;工程施工队伍由乙方选定并洽谈,签订合同,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由乙方聘任,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承诺:因本工程项目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乙方自愿无条件偿付给甲方。然而该项目在施工期间,于2017年4月16日下午4时许致提供劳务者人员周自全受伤。周自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申请人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法院强制扣划全案执行标的款82974.04元。原告认为:被告以原告公司名义承包东塔学校施工后,致原告垫付周自全提供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赔偿款82974.04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内部的协议约定该笔垫付款理应由被告承担。另外,原告为了保障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在银行的存款85000元。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欧阳占荣辩称,一、本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被告不是(2019)湘10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实际由东塔学校与原告签订了《东塔学校扩建项目施工合同》,法律事实上的施工人为宏润公司,该事实已由法院判决书核实确认。本被告作为东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诉状所述东塔学校扩建项目的施工系由被告个人完成报建、施工,既与事实不符也有违法律规定。三、原告所述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协议书》,相应的责任应由被告个人承担,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1.即使有内部承包协议,该协议依法也是无效协议。该内部承包协议明显属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2.依原告所述如果同时存在阴阳合同的话,原告作为施工企业明知违法而为之,将面临行政处罚。3.该内部协议既然违法而无效,原告的诉请将缺乏追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四、原告依法院判决履行义务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其诉请赔偿费、诉讼费和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因原告诉请所依据的内部承包协议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应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宏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光达与桂阳县东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欧阳占荣相熟,被告欧阳占荣因其开办的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的施工,与原告协商借用原告的施工资质,以原告的名义报建,实际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双方于2015年11月23日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承包施工管理协议书》,原告签约承建的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由被告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材料采购、包人员与施工组织,项目施工由被告欧阳占荣全款投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凡涉及本工程的人工工资、材料费、租赁费、外欠工程款等一切款项和该工程可能引起的相关责任均由被告独立承担,与原告无关,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欧阳占荣应全额赔偿给原告。当日,被告欧阳占荣还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张,载明:“本人承包施工位于桂阳县欧阳海大道延伸段旁的桂阳县东塔学校扩建项目,工程量13181.52,本人为项目实际承包负责人,特向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该项目的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及工程建设工程中所需的一切资金、税、费、民工工资均由本人负责,并承担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与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如对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罚款全责由我本人承担。”同日,双方为报建备案需要,以桂阳县东塔学校为建设单位、以原告为施工单位就东塔学校扩建项目又签订了《施工合同》。2017年4月16日被告欧阳占荣在对该工程实际组织施工期间,做工人员周自全在工地做工时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后周自全将桂阳县东塔学校、宏润公司及周自全的直接雇主曹立清(劳务层层分包人)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9)湘1021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周自全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损失应由雇主曹立清承担,而宏润公司作为东塔学校扩建项目备案登记的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曹立清,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宏润公司与曹立清连带赔偿周自全各项损失共计79584元。案经执行,本院执行局于2019年12月25日强制扣划了原告宏润公司赔偿款及执行费共计82974.04元。此后,原告依据内部协议向被告追讨该笔垫付款,但被告一直未支付。 另查明,桂阳县东塔学校系被告欧阳占荣投资举办的民办学校,于2005年12月3日登记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欧阳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82974元及利息损失费3460.7元,共计86434.7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宏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欧阳占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宁建道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琪 书记员肖强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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