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武、张承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3民终13049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武因与被上诉人张承兴及原审被告廖锦亮、深圳市龙华区福城亮记水泥建材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王武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原审被告均未作陈述。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87893.57元(具体详见赔偿明细);2、判令被告联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其他赔偿金额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项:一、确认原告张承兴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288158.35元;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承兴人民币156152.75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三、被告王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承兴人民币121210.85元;四、被告廖锦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承兴人民币1889.85元;五、驳回原告张承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由上诉人王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珠
审判员刘雁兵
审判员钱松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金言兮(兼)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