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房岷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4-07-06
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园艺作物的种植、销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服务;灌溉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判决书
案号:(2020)鲁01民初3115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屹园林公司)与被告济南西城高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高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屹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军、董宪鸿,被告西城高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晓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长屹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西城高科公司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7050601.9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起诉之日为:1689.14万元(以本金27050601.96元按年息15.4%,自2016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再融资财务费用等直接损失合计315万元;4、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业务协作单位。2016年6月,被告向原告提出暂借现金27050601.96元,并承诺30天后偿还(即应于2016年7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逾期被告承诺将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年度贷款利率的四倍即按年利率24%计算本息,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告汇转款27050601.96元(后附转款凭证)。自2016年8月1日至今,原告数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近4年的时间给原告的企业运营带来了巨大压力。为了维系生存,原告不得不四处举债,截止2020年8月23日,被告一直末偿还上述借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利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西城高科公司辩称,一、西城高科公司与长屹园林公司并不存在借款事实,长屹园林公司要求西城高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与融资财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长屹园林公司虽然提供了转款凭证,但该凭证不能证实长屹园林公司向西城高科公司提供了借款。事实上长屹园林公司向西城高科公司支付本案涉案款项属于履行担保义务行为,其无权要求返还。根据西城高科公司与杭州嘉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嘉商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箭集团”)所签《花生等粮食产品合作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长箭集团为杭州嘉商公司向西城高科公司回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5200万元,长箭集团出具了《承诺书》作为《三方协议》的附件。因此,对于杭州嘉商公司所欠西城高科公司的回款,长箭集团作为担保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杭州嘉商公司未付款的情形下,长箭集团有义务向西城高科公司支付。同时,长箭集团作为长屹园林公司的股东,授意长屹园林公司代为偿还担保款是合理的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西城高科公司与长屹园林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其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与融资财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二、退一步讲,即使长屹园林公司向西城高科公司提供了借款,该借款也已超过诉讼时效,长屹园林公司已丧失本案的胜诉权。即使西城高科公司2016年6月30日向其借款27050601.96元,并承诺30天后即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属实,但长屹园林公司在时隔四年多时间当中从未向西城高科公司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长屹园林公司已丧失本案的胜诉权。三、长屹园林公司所诉款项也非借款,其无权要求西城高科公司偿还。以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属于企业借贷纠纷,长屹园林公司将如此之大的款项出借给西城高科公司,一定会要求双方签订借款协议,而且在“借款”后的四年多时间当中,长屹园林公司也一定会向西城高科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偿还该款项。但事实并非如此,长屹园林公司不仅没有向西城高科公司要求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而且在四年当中也从未向西城高科公司主张过权利,极不符合常理,反之证明本案所涉款项的性质并非借款。同时,本案所涉款项本金为27050601.96元,而非整数,根据常理推断,该笔款项也不属于借款。综上所述,长屹园林公司要求西城高科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与融资财务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长屹园林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2018年9月11日、9月19日与被告财务负责人秦洪文的通话记录、邮寄账目联系函的快递单三份、被告回复原告的企业询证函一份。证明:自原告借给被告款项至今,原告始终在向被告要求还款。证据二,转款凭证。证明2016年6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7050601.96元。证据三,项目费用支付证据。因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导致原告自行筹措资金支付项目的材料费、人工费及管理费等。证据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曾承诺支付原告款项本金、利息及违约金。证据五,证明材料。证明:支付项目费用的人员的名称与被告名称虽然不符,但证据可以证明实际支付人系挂靠原告进行的项目施工,对项目工程款收益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证据六与被告财务主管秦洪文短信记录,证明2017年10月26日,下午3点29分,秦洪文给回复尚没有接到给我们还款的通知。证据七照片和视频,证明农民工现场要账的情形。证据八农民工连续要账的书证证言,证明自2017年至今,每逢重大节日前(八月十五、春节),数十位农民工都会到被告处要账。证据九:1、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2016年6月30日,长屹园林公司收到济南小清河湿地管理有限公司(现名称:山东济西湿地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000000元。2、长屹园林公司开具给济南小清河湿地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360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三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来源是济南小清河湿地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的工程款,与被告举证的《合作经营协议》中长箭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从“在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扣除”的项目公司名称、资金来源不同。同时证明被告举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十:1、西城高科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山东济西湿地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西湿地公司)。证明在借款的时间点2016年6月30日,张卫东同时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在本案中有通过控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方法为被告借款的便利条件和背景。证据十一,赵子华出具的《事实情况说明》。证据内容:其是业务的具体经办人和知情人,张卫东通过不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方式要求原告借款给被告,转给被告的款项是借款,转给被告款项的银行回单上附加信息工程款,仅是为了表明款项来源性质。其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以“后期给予一定量的工程施工项目”拖延还款,所出借款项至今没有归还。上述三组证据与原告付款给被告27050601.96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相互印证,同日支付工程款,同日借款给被告,时间段相同,且张卫东身份特殊,能够证实本案借款事实客观存在。 西城高科公司质证认为,针对证据一,秦洪文的通话记录真实性无法确定,通话内容原告并未提供,无法确认被告与其沟通的目的是什么。对《账目联系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联系函的内容为原告自己陈述,且未加盖公章,未载明时间,其与快递单是否有关联无法确定,也即无法证实被告实际收到了快递内容。对《企业询证函》,该份询证函为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即使该询证函为真实的,也仅能证实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养护费、苗木款进行的对账,与本案所涉及款项无关。另外询证函右下方手写的内容为原告人员书写,被告没有进行确认。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仅能证实原告向我方有27050601.96元的转款,但不能证实款项性质为我方向原告借款,且该证据附加信息及用途显示为工程款,更加说明该款项性质不是借款。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自行筹措资金支付相关款项是正常的经营行为,与我方无关,与本案无关。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及证据来源均有异议。证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证实其身份,另外该证人证言为原告员工提供,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其做出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证人证言的出示者应当出庭接受询问,该份证据不能被采纳。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观点有异议。原告陈述的证明观点与本案无关,但该份证据证实原告公司由范士猛控制。结合范士猛另一家公司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福公司)也向我方支付了8294212.04元担保款的事实,更加说明本案原告所诉款项性质为担保款而非借款。对证据六真实性无法确定,原告需要提交原始载体。且原告方问的问题是不能证实所诉款项为借款。对证据七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原告未提供原始载体,同时照片中地点无法确定,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即使原告组织农民工向我方主张款项也不能证实本案所诉款项为借款。对证据八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该证明中的内容为虚假的,我方从未向原告有过借款。原告组织农民工向我方主张款项不能证实本案所诉款项为借款,同时农民工与原告间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对证据九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观点有异议。原济南小清河湿地管理有限公司为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长箭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从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扣除是合理的。对证据十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证明观点有异议。本案所诉款项性质为担保款并不存在张卫东通过控制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方法为我方借款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对证据十一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赵子华为原告方员工其与原告间存在利害关系,同时赵子华为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原告方代理人,该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所主张的款项为借款,我方与其不存在借贷关系。 西城高科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西城高科公司与杭州嘉商公司、长箭集团签订《花生等粮食产品合作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及长箭集团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该组证据证实被告与杭州嘉商公司、长箭集团于2014年2月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一份,约定三方成立项目部,整合三方资金、订单、供货商、担保等优势从事花生、绿豆、红豆等零食产品及其制品的购销,具体合作模式为被告按照杭州嘉商公司要求提供资金、购买货物,并将货物交至约定地点,杭州嘉商公司收到被告验收合格的货物后,根据数量开具发票后向被告实行季度付款,长箭集团为杭州嘉商公司向被告回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额度为2500万元。2015年2月,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将被告实际投入运作资金总额、收益、资金轮转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将长箭集团的担保金额变更为5200万元。长箭集团出具承诺书一份作为该补充协议的附件,承诺为被告收回专项资金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200万元,如资产达不到担保数额要求,同意在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其工程款中扣除。证据二、原告公司企业信息一份。该份证据证实原告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将名称变更为长屹园林公司,同时证明长箭集团为原告公司的最大股东,双方为关联企业,长箭建团授意原告代为偿还担保款是合理的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证据第三为会计凭证三份,证实山东鲁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其在小清河湿地公司的8294212.04元的工程款分三笔支付给我方,作为杭州嘉商公司向我方贸易回款的担保款。证据四为被告提交与杭州嘉商公司所发生的所有贸易的会计账册一宗,证实双方共发生了71笔业务,货款总合计148108255.72元的贸易额,杭州嘉商公司共回款137032384元,尚欠我方11075871.72元,杭州嘉商公司的回款中即包括本案所涉27050601.96元与鲁福公司支付的8294212.04元的两笔担保款。即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向被告支付的贸易回款担保款。发生业务的具体流程是被告先与农产品的供货方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向供应商付款,供应商给被告开具发票,之后被告再与杭州嘉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货方将农产品直接发给杭州嘉商公司,杭州嘉商公司将款项再支付给被告,被告为杭州嘉商公司开具发票。供货商包括莒南县正强花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千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供应绿豆)、山东金豆子花生制品有限公司、密山市广源农产品有限公司(供应红云豆)等。证据五为鲁福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一份,证实范士猛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长屹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首先针对《花生等粮食产品合作经营协议》的单位主体及单位名称与原告并非同一法人单位,因此被告提供的经营协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长屹园林公司系原告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鲁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主张长箭集团是原告的股东就需要承担长箭集团和被告签署的经营协议中的义务,没有法律条款规定,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长箭集团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要求长屹园林公司承担。对证据三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据原告了解,该三笔款也是在张卫东的要求下由鲁福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借款,并非是经营合作协议中的担保款。对证据四原告所举证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款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他的原始凭证以及记账凭证的真实性有异议。购销合同采购单上面的签章是否真实、是否已经实际履行无法确认。虽有汇款凭证但该汇款是否有存在回流、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还是空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确认。但从刚才核对的几笔业务看一是现金流无法一一对应,二是有的没有发票,三是更没有物流凭证,四是从被告当庭陈述的业务交易流程看,其和农产品的销售方签订合同,然后由供货方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浙江嘉商,也就证明了在被告和杭州嘉商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真正的物流,这与真实的交易以及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要求的三流一致相矛盾,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二、被告所举的证据和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原告不是被告、杭州嘉商公司、长箭集团三方合作经营协议的主体,无论长箭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均不能要求本案的原告承担责任。三、被告主张原告支付的是担保款,实际上是将长箭集团、长屹公司、鲁福公司三个独立的法人单位人格混同,至于这三个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长箭集团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需要另案诉讼予以确认,在没有另案司法确认前不应在本案中解决人格混同和担保责任的问题。同时,被告的财务人员表示就每一笔合同对应款项无法体现,只能依据杭州嘉商公司的总回款数及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体现实际交易量,由此可以理解实际的交易量是以杭州嘉商公司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之日止的全部回款数额。也就是说,被告所谓认定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的具体担保数额应该以合同终止日期的决算为准,但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是发生在2016年6月而此时“花生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离协议履行结束还有半年多时间,被告的依据是所谓的“花生协议”离协议履行结束还有半年多的时间,因此,在那时根本谈不上进入决算对账程序,更不可能在合作生意还没有做完之前就界定了具体“损失”数额,若按此逻辑,就是生意没有做完就已经知道具体亏损了,这显然是荒唐不符合逻辑的。对证据五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无异议,但工商登记信息证明不了被告所主张的范士猛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证据与本案的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 对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将在本院认为中一并论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范士猛挂靠山东长箭集团济南鲁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长屹园林公司),于2016年4月施工了济南小清河湿地园林绿化工程。2016年6月30日,济南小清河湿地管理有限公司将工程款3600万元支付给长屹园林公司,同日长屹园林公司将27050601.96元转入西城高科公司账户,转款凭证记载“工程款”。剩余8949398.04万元转入长屹园林公司湿地项目部独立核算账户,账户名称张士清(范士猛之妻)。 2013年11月22日,西城高科公司(甲方)、杭州嘉商公司(乙方)长箭集团(丙方)三方签订《花生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约定甲方为本协议中的花生营销业务提供办公地点、团队成员、部分产品及人民币1500万元专项资金。本项目设立三个周转单元,每个单元为人民币500万元,根据项目部工作进度情况和安排,提供经营资金,每次资金数额不少于1个单元,不超过2个单元。乙方杭州嘉商公司的权利义务为,2014年1月30日前提供不少于1500万元的花生仁采购合同(订单)、产品流通渠道、供需单位及营销体系。委派陶雁担任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的具体操作,确保采购产品验收合格率不少于95%、处理质量纠纷等。并约定杭州嘉商公司承担业务产生的经营费用,保证本项业务甲方货款的回收及纯利润不少于150万元等。丙方长箭集团的权利义务为,选派人员参与本项业务的经营,为本项业务甲方回收专项资金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00万元,如丙方资产达不到担保额要求,同意在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丙方工程款中扣除,担保责任至甲方在此阶段为乙方提供的专项资金全部收回为止。 协议签订后三方又签订《花生等粮食产品合作经营协议2015年度补充协议》(未落款时间),约定将甲方提供资金额度为2000万元2015年度调整为5000万元;丙方担保金额由2500万元2015年度调整为5200万元,本协议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三方盖章签字。其中两份合同中长箭集团法定代表人处签字人均为范士猛。2015年2月13日,长箭集团出具《承诺书》载明:基于西城高科公司与杭州嘉商公司及本公司签订的花生项目合作经营协议,本公司承诺:1.为本项业务甲方收回专项资金提供担保,担保范围仅限于因引发违约导致的资金无法收回,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200万元。2.如丙方资产达不到担保数额要求,同意在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所欠丙方工程款工程款中扣除。3.担保责任至因引发违约导致的甲方在相应阶段为乙方提供的专项资金全部收回为止。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责令西城高科公司提交与杭州嘉商公司交易记录及会计账目凭证。西城高科公司会计账目记载:2016年6月30日收大宗贸易款,对方科目:银行存款27050601.96元。2016年6月17日,小清河湿地管理公司将属于鲁福公司的工程款8294212.04元按照鲁福公司指示分三笔打入西城高科公司账户,西城高科公司会计账目记载为收大宗贸易货款。上述两笔款项会计科目均为应收账款。 还查明,长屹园林公司原名称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5年6月5日经核准变更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济南鲁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变更为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岷。 另查明,2011年9月5日起范士猛系鲁福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2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范士猛变更为范士国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260元,由原告山东长屹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审判长王农泽 审判员刘永刚 审判员宋海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哲 书记员韩卓典
判决日期
2021-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