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637民初110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博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宏伟钢材)诉被告昆明恒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云南冬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无锡博华联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华公司)、宣城锡华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华公司)、安徽星辉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博野县启诚钢材经销处(以下简称启诚钢材)票据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野县宏伟钢材经销处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寇建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娇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