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56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称,2012年3月27日,原、被告就原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XXX号房屋租赁事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同时对于租金的标准、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均作了约定。201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按约返还系争房屋,但被告拒不履行搬离义务。鉴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后予以返还,并支付自2014年1月起的房屋使用费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林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辰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