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请公示催告其他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5)黄浦民催字第2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判决结果
一、宣告由出票人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签发的,付款行盛京银行上海分行,收款人上海热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热浪实业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夏普商贸(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办理贴现,号码XXXXXXXXXXX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1192046.33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10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有权向支付人盛京银行上海分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奇
代理审判员张娜娜
人民陪审员张允惕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东妍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