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周国丽
联系方式:0593-6336158
注册时间:2008-06-23
公司地址:福安市阳头街道广场北路6号水岸明珠108、109、11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展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郑瑞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闽0981民初2166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福安邮储银行)与被告郑瑞锦、苏金妹、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安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瑞锦、苏金妹、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经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福安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郑瑞锦、苏金妹返还福安邮储银行借款本金44907.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1631.43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⒉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郑瑞锦与苏金妹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9年12月31日,福安邮储银行与郑瑞锦、苏金妹、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签订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郑瑞锦、雷陈光、温子康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100%的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向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发放贷款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均可多次申请贷款,贷款人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72500元、不超过本人授信额度、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217500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在上述期间内,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联保小组成员或征得联保小组成员同意,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人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郑瑞锦的配偶苏金妹、雷陈光的配偶陈锦燕、温子康的配偶郑妹孙同意其配偶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保证行为,对贷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福安邮储银行与郑瑞锦、苏金妹签订一份《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福安邮储银行向郑瑞锦授信额度金额为725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日起算;额度存续期内的前24个月为额度使用期,郑瑞锦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在额度使用期内,郑瑞锦不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郑瑞锦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福安邮储银行将贷款发放至郑瑞锦放款账户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记载为准;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在借据中约定,对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苏金妹作为共同借款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名、捺印。次日,福安邮储银行按约定向郑瑞锦发放贷款47500元,双方在小额贷款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2月(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贷款年利率10%,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郑瑞锦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还款,截至2021年4月13日,其结欠福安邮储银行借款本金44907.4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631.43元,其余被告亦未还款。 郑瑞锦、苏金妹、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未作答辩。 福安邮储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小额贷款借据、贷款借据信息单、结婚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主要事实与福安邮储银行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还约定: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 本院认为,上述《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安邮储银行已按约定履行发放贷款义务,但郑瑞锦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讼争债务形成于郑瑞锦与苏金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雷陈光、温子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约应在保证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雷陈光的配偶陈锦燕、温子康的配偶郑妹孙已明确表示,对其配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约束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判决结果
一、郑瑞锦、苏金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44907.4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利息1631.43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963.4元,减半收取计481.7元,由郑瑞锦、苏金妹、雷陈光、陈锦燕、温子康、郑妹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许剑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林小钰
判决日期
2021-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