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葛学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执7445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学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6566.48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4日,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丁
审判员朱阿军
审判员王雅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潘义贞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