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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罗成义
联系方式:0731-84899916
注册时间:2000-02-21
公司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70号万象新天公寓(中联新天地)5号栋2907-08房
简介:
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会议服务;展览服务;广告设计;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国内代理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组织;文化用品销售;旅客票务代理;汽车租赁;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旅游管理服务;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研学旅行;研学旅行教育基地品牌策划推广;研学旅行教育创意;研学旅行策划与组织;广告制作服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培训活动的组织;商业活动的策划;文艺表演、体育、娱乐活动的策划和组织;承办因公商务出国考察及相关交流服务和签证代理;为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它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请及相关的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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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与李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执保1044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娟的银行存款702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中国旅行社总社湖南有限公司以其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限额为70226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李娟的银行存款702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闫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邓湘君 书记员蒋雪花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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