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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胜尧
联系方式:010-68155051
注册时间:1980-11-2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公路管理与养护;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爆破作业;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园区管理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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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县宏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11民初106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县宏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六局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路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梁凯,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泥货款10682645.89元;2、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6826元;3、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1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诉讼费由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因承建“九绵高速公路LJ14合同标段工程”之需,于2019年10月8日与原告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工程所需水泥。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2021年6月25日,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与原告就上述合同项下累计产生的合同价款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确认了双方水泥买卖合同结算总价为11682645.89元。除去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支付的货款1000000元外,至今尚欠货款10682645.8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催要欠款未果。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系被告中铁六局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故应由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被告中铁六局公司辩称:《水泥买卖合同》系原告与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签订与履行,被告中铁六局公司对案件事实不清楚,以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准。 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辩称:1、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水泥货款本金予以认可,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承建的项目在山区,因山洪和泥石流对项目已完工部分损害非常严重,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为了确保工期,一直在垫资施工。业主方以人事变更为由拖延付款,导致了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资金紧张,而未付清货款,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会积极筹措资金偿还。2、根据《水泥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最后一笔付款时间为准,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35%标准,从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今,金额为27145.62元。3、《水泥买卖合同》第8.5条约定,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不再承担其他逾期付款责任,故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后,不应再承担资金占用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长沙路桥分公司承建了四川省九绵高速公路LJ14合同段,并为此设立了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九绵高速公路LJ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2019年10月8日,项目经理部作为买方、甲方,原告作为卖方、乙方,双方签订了《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编号:MJWZ-2019-024),合同约定:(一)甲方向乙方采购型号为P.04205散,品牌为祁连山的水泥50000吨;型号为P.04205袋,品牌为祁连山的水泥1000吨;型号为P.05205散,品牌为祁连山的水泥2000吨,含增值税合同总价31470000元。(二)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随时调整,调整方式详见附件。采购数量为暂定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乙方应按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起算,并以该时点的到期欠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总额不超过到期欠款金额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逾期付款责任。《水泥买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 《水泥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项目经理部供应了相应规格和品牌的水泥。2020年12月3日,项目经理部通过户名为四川绵九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向原告转账支付货款1000000元。2021年6月25日,项目经理部与原告签订《合同封账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结算总价为11682645.89元(含税价)。因被告中铁六局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文县宏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682645.89元,并以106826.46元为限,以10682645.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如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如不足以承担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则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文县宏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537元,由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路桥分公司、被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华 人民陪审员黄素玉 人民陪审员陈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佳妮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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