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中方县勇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02财保273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方县勇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勇、杨娇、李建亮、周秀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自愿以公司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方县勇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勇、杨娇、李建亮、周秀梅的银行存款2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超臣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丁思雨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