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李金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481执7019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金星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支付借款本金52566.32元及利息、受理费、执行费等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该案终结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湘0481执7019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徐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斌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