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04执1119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2021)湘0204民初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23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泉州市元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告知该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受偿0元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晏寿林
审判员陈定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鑫宇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