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征购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28执454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6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征购、龙君兰、新宁县越洋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征购、龙君兰、新宁县越洋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宁县老佛爷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42账户内存款CNY14800.00元。
二、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73账户内存款CNY800.00元。
三、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59账户内存款CNY20400.00元。
四、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长沙银行1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1100.00元。
五、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中国工商银行19×××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900.00元。
六、划拨被执行人张征购在中国建设银行62×××83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新宁县越洋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2×××20账户内存款CNY18400.00元。
划拨被执行人新宁县越洋裘革进出口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3×××78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松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阳芝芝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