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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文
联系方式:0739-4837769
注册时间:2005-11-09
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刘家井社区解放路127号
简介:
组织县域城市、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及县政府委托的扶贫项目建设;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包装,并组织商业开发,对城市基础建设项目进行融资和投资,组织经营城市基础设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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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张乐清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528执456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新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乐清、李年保、肖华彩、新宁县富鑫裘革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528民初0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宁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6月10日通过短信、张贴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5月10日、27日、6月30日、9月1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除发现被执行人张乐清、李年保、肖华彩名下有公司股份、张乐清名下有车辆和李年保名下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四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四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有住房公积金账户。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委托分别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桂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同时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四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四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2021年6月22日,本院向邵阳县双双井村调查李年保的财产情况,向本县马头桥镇光彩村调查肖华彩、张乐清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张乐清名下的粤S×××××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7月27日,本院扣划了李年保名下的银行存款145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冻结被执行人李年保在新宁县富鑫裘革有限公司持有的5%股份,张乐清在新宁县富鑫裘革有限公司持有的95%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 2021年9月9日,本院对四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张乐清、肖华彩、新宁县富鑫裘革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为李年保、张乐清持有新宁县富鑫裘革有限公司的股份评估、处置没有多大的意义,申请执行人只请求查封该股份,不需要拍卖。同时,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松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阳芝芝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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