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营
联系方式:021-80277977
注册时间:2010-12-08
公司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检验检测服务;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产品生产;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进出口代理;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专用设备修理;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陈明发、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3101民初334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明发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忠、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明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所有的位于吉首市凉水井片区生产毛坯用房(恢复部位:房屋屋顶损坏石棉瓦15张、屋顶传木板10片、屋顶行条5根;房屋墙面损坏50块水泥砖),同时对该房屋进行加固,确保房屋安全性;2、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凉水井承包土地的房屋浆砌基础(即房屋地梁),恢复数量为13立方米;3、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地基堡坎原状,重新修砌并加固;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施工造成原告的桂花树损失400元、蔬菜损失500元、木箱损失200元、凉竹床损失500元、瓷缸损失300元;5、若被告不能恢复原告生产毛坯用房、房屋浆砌基础及堡坎的,则由被告按照实际损失8万元(含人工、材料费用等)予以赔偿。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吉首市一组村民,1981年原告承包了本村集体土地,其中位于本村凉水井片区内(地名:腊喜屋后)有承包土地一块,并由吉首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2003年,原告为便于土地管理,将凉水井片区内的承包土地进行四周加固,形成房屋浆砌基础(房屋地基),并自建生产毛坯用房一间,存放生产、生活用具,包括木箱、凉竹床、瓷缸等。2017年,被告设立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张吉怀铁路三项目部,对吉首市辖区内进行高铁施工建设。2021年3月,项目部在对凉水井片区内的山体进行施工时,将原告承包土地的浆砌基础挖毁,将生产毛坯用房的墙面损坏,将原告栽种的桂花树(8棵)、蔬菜等铲掉,将房屋内的木箱、凉竹床、瓷缸砸坏。同时,因被告施工放炮等原因,造成原告生产毛坯用房整体倾斜,造成潜在的房屋危险。2021年5月31日,原告因房屋受损、财产损失等事宜向吉首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诉求,经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21年3月,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张吉怀铁路三项目部施工方对该生产用房旁的山体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该生产用房出现损伤。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1、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被损坏的石棉瓦、传木板、行条、水泥砖损坏的事实存在,但数量不符;2、对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施工未有对原告房屋浆砌基础损坏,现场也未能见破坏浆砌基础的痕迹;3、原告诉请堡坎恢复,因堡坎在征收土地时已经有对原告进行12立方米征收补偿,堡坎现仍然存在;4、原告要求赔偿8棵桂花树损失400元、但被告也不知是否有桂花树存在,原告诉请的蔬菜、木箱、凉竹床瓷缸的损失,被告不怀疑原告有这些东西存在,但诉请赔偿损失的价格过高;5、原告诉请赔偿损失8万元,没有依据。 原告陈明发提兖以下证据: 证据1、吉首市双塘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拟证明因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张吉怀铁路三项目部施工,造成原告生产用房出现了损坏的事实。 被告质证称,没有异议。 证据2、1981年田、土承包到户分块登记表,拟证明原告对腊喜屋后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被告质证称,被告不清楚。 证据3、信访诉求,拟证明原告因房屋损坏向政府信访诉求,政府不理睬。 被告质证称,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 证据4、房屋现场照片(14张),拟证明原告生产用房及浆砌的地基的损坏情况。 被告质证称,被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范围均在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对被征收的土地已经作出的补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以下证据:陈明发房屋及红线示意图,拟证明被告施工是在被征收土地红线图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在施工过程中对原告的房屋屋顶的石棉瓦行条、传木板的损坏的事实予以认可。 原告质证称,对该示意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我家的房屋没有被征收,但因被告的施工已被损坏了。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经被告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经被告质证,不清楚。但该证据属于书证,具有客观性,结合庭审综合认定,本院予以确认该份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经被告质证,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被告的质证理由成立,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经被告质证,被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范围均在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对被征收的土地已经作出了补偿。该份证据系照片,只能表面呈现施工场地和原告物品部分被损坏的客观性,不能有效证明与本案被告有关联性,对该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确,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庭审中确认施工过程中有对原告房屋屋顶损坏的事实,对该证据的客观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1981年,原告陈明发作为吉首市一组村民依法取得了对位于本村凉水井片区内(地名:腊喜屋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为方便土地管理,在其承包的上述土地上自建生产毛坯用房一间,用于存放生产、生活用具。 2017年,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吉首市辖区内进行高铁施工建设成立项目部。2021年3月,被告项目部在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时因施工原因致使原告上述自建生产毛坯用房屋顶石棉瓦、传木板、行条部分被损坏。原告诉请:1、恢复原告生产毛坯用房(恢复部位:房屋屋顶损坏石棉瓦15张、屋顶传木板10片、屋顶行条5根;房屋墙面损坏50块水泥砖),同时对该房屋进行加固,确保房屋安全性;2、恢复原告凉水井承包土地的房屋浆砌基础(即房屋地梁),恢复数量为13立方米;3、恢复原告地基堡坎原状,重新修砌并加固;4、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施工造成原告的桂花树损失400元、蔬菜损失500元、木箱损失200元、凉竹床损失500元、瓷缸损失300元;5、若被告不能恢复原告生产毛坯用房、房屋浆砌基础及堡坎的,则由被告按照实际损失赔偿8万元(含人工、材料费用等)。原告诉请被损坏物品的具体数量均为原告单方计量,无被告认可或第三方的评估或计量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明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明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水红
判决日期
2021-09-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