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3101民初995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四川德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四川德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80518.9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为四川德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1)湘3101民初99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四川德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乾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80518.96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水红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