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新创鑫钢材贸易经营部、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724执保211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临澧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澧县新创鑫钢材贸易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湖南省四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2021年9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四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澧县新创鑫钢材贸易经营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鄢澧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菲
书记员彭子芮
判决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