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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5105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联系方式:0558-2201229
注册时间:2001-12-03
公司地址: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从事借记卡、信用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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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1202民初858号         判决日期:2021-09-26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颍淮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李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颍淮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成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颍淮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成林偿还贷款本金1348645.74元及至清偿时为止的利息、罚息;2、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李成林为该贷款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9日,被告李成林向我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412000.00元,并于2017年4月18日与原告签订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我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1412000.00元,贷款年利率5.39%(‰),用途,购住房,贷款期限为30年,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47年4月17日止,并明确约定还本息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并有李成林提供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建筑面积为237.09平方米房产作为担保抵押物且依法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2017年4月26日办理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400号预告登记,2019年3月8日办理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463号抵押权登记)。履行相关手续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9日发放贷款1412000.00元,约定该笔贷款还本息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至2047年5月9日到期,借款发放后,被告均按照还款法还本付息,自2020年7月10日被告出现违约情形,未履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义务。现被告李成林尚欠我行贷款本金1348645.74元及利息,明显违反了《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故原告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提出如前诉讼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成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成林因个人购买商品房于2017年4月18日与原告颍淮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住房《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借款人、抵押人李成林向贷款人、抵押权人颍淮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412000元用于购买阜阳市颍州区房屋;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17年4月18日至2047年4月17日止,实际借款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39%,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每期还款日为每月10日。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原、被告为保障贷款人的债权实现,被告李成林以位于阜阳市颍州区作为担保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4月26日办理皖(2017)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58400号预告登记,2019年3月8日办理皖(2019)阜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211463号抵押权登记],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抵押数额1412000元。履行相关手续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发放贷款1412000元。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还款至2020年5月10日,从2020年6月10日起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现欠付贷款本金1348645.74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成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8645.74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计算,罚息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上述利率上浮50%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 二、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成林位于阜阳市颍州区变卖所得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38元,由被告李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锋 审判员樊晓明 人民陪审员刘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腾天
判决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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